注:
本公告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仅供参考,最终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等规定计算。我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以上标的债权及其处理方式、处理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其担保债权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投资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或现状及存在的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提出任何质疑或要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信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