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边疆高校实践的路径探索行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横穿道路引事故需担责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519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10-28

行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横穿道路引事故需担责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行人属于道路交通中的弱势一方,发生碰撞事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法律上并不存在“行人绝对免责”的规定。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了行人道路通行义务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边界。

该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并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勘查取证后作出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撤销原认定书并重新调查后,再次认定该起事故中双方分别承担主次责任。但王某对事故责任认定始终不予认可,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九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

该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法定民事诉讼证据,其效力需由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审查确认。

该案中,王某横穿道路时,未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违规通行行为是事故发生、造成张某损害的次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王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主次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采信。

结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原因力大小,法院核定张某全部合理损失,判决王某按照3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该起案件纠正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需担责”的片面认知,明确道路交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划分与身份无关,只看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负有安全通行义务: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并遵守信号灯;无信号灯、过街设施的路段横穿道路,必须仔细观察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行。行人因自身过错引发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划分赔偿比例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会结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独立审查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张瑞)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