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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巧理百姓“纠纷事”当好和谐“助推器”

———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司法局乌兰察布东路司法所长郝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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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他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时刻把化解矛盾、维护一方和谐稳定作为己任,他,就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司法局乌兰察布东路司法所长兼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郝东红,由于工作出色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01年,被自治区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称号;2004年,被自治区政府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2009年,被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评为“自治区六十年大庆安全保卫先进个人”;2010年,被国家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2014年,入选“呼和浩特市首届十佳法治人物”。

多年来,由于城中村改造、征地及新农村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该司法所纠纷调解工作日趋繁重。有人说人民调解工作是“和稀泥”、“搅拌机”、“两面脸”,但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郝东红有自己的认识和做法,那就是调解纠纷时要用柔情去“和泥”、用事实来“搅拌”,用法律和道德来做“脸面”,用大量艰辛细致的工作去验证“想要有地位,必须有作为”这一道理。

2010年春季,司法所辖区内的不塔气村在修自来水管时,工作人员在去吃午饭的过程中,施工现场未留看护人员,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余林七岁的儿子余小强放学回家路过此处,并下到坑内玩耍后,土方坍塌,悲剧发生了。等有人发现救出孩子时,已经死亡。随后因为赔偿问题,死者亲属与居委会、施工队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死者亲属找到村委会和乡政府分管领导,扬言如不妥善处理,要将死者抬至村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郝东红带领乡调委会工作人员主动介入,不分昼夜地深入现场和当事人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第一手材料后,依法对村委会、施工队和死者父母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开导,分清了几方的责任,最终就死亡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

多年来,郝东红利用自己既是辖区普法办主任、又是调委会主任的有利条件,始终坚持普法先行的原则,扎实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上台阶。因为他深深懂得,调解矛盾纠纷只是治“标”,让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更为重要,才是真正的治“本”!他每年都要制定详尽的普法工作安排,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应普对象”定期上普法课,学习各类法律知识;针对农民普法,订购了大量的普法书籍,做到户均一本;针对法律进学校,在购买普法书籍的同时,还自行为学校编印了“五·五”普法法律法规汇编,以便师生们学习。另外在有条件的村委会、学生中,还成立了普法宣传队,由于宣传到位、教育到位,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村社矛盾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

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郝东红作为一个部门负责人,时常深入基层,指导和亲自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力争抓早、抓小,使矛盾在萌芽阶段被解决。近二十多年来,经他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达六百余件。

(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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