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理百姓“纠纷事”当好和谐“助推器”免费试乘出事故责任谁来负?法院遇到“执行不能” 可以启动“终本程序”手持假证开车 属于无证驾驶套牌车遇事故受损法院判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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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9

法院遇到“执行不能” 可以启动“终本程序”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通辽讯2015年6月,杜某某与王某某夫妻二人在当地信用社办理了贷款,2015年12月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夫妻二人并未还款。2016年底,信用社将夫妻二人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杜某某、王某某立即偿还信用社本金、利息共计31986.20元。

判决生效后,杜某某、王某某迟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信用社遂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了司法查询,但均未查询到财产线索。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王某某身患重病,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未对其进行拘留),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此,该起执行案件已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措施,符合终本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对申请人进行了释明后,执行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坚决依法捍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法律逻辑上有一种“执行不能”,即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还有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的,这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终本程序”。在该案中,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查寻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等,这需要社会公众理性地看待。对于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程序。这些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进入法院的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申请人自己也要积极寻找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汇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

(崔新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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