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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瑞强、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梁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祁招锁(又名祁爱锁)与被告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现因防控疫情工作向你重新进行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162号应诉通知书、诉讼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刘大扣、刘运芝、尹天琪、刘毅、尹增钦、肖艳红、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尹增钦、肖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刘大扣、刘运芝、尹天琪、刘毅、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尹天琪、刘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刘大扣、刘运芝、尹增钦、肖艳红、尹连星、肖艳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刘大扣、刘运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尹连星、肖艳香、尹天琪、刘毅、尹连星、肖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尹连星、肖艳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刘大扣、刘运芝、尹天琪、刘毅、尹增钦、肖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贾玲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高国梁:

本院受理原告李蛟诉被告高国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1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温永宽、温永厚:

本院受理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温永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952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随本计算直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89523元;二、由被告温永厚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上述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王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瑜、追加原告王琳、追加原告王瑛与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田宏光:

本院受理原告赵虹诉被告吴志伟及第三人田宏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田宏光:

本院受理原告赵虹诉被告吴志伟及第三人田宏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赵虹对本院(2019)内0105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杨成: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7669号原告索军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春林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额尔敦、杨茗舒、钟海玉、梁玉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额尔敦、杨茗舒、钟海玉、梁玉霞、庞建峰、兰秀芳、郭晓宇、张春红、艾娜、姚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郝建军: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郝建军、魏智娜、孙卫星、范婷、范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钟海玉、梁玉霞、额尔敦、杨茗舒: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诉钟海玉、梁玉霞、额尔敦、杨茗舒、庞建峰、兰秀芳、郭晓宇、张春红、艾娜、姚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郜粉桃、张俊威、胡粉叶、王三子: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诉郜粉桃、张俊威、胡粉叶、王三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王玺忠:

原告田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苏勇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项静宜诉被告苏勇国、李文钧(已去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李子义(李文钧父亲)不服本院(2019)内060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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