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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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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根心、翟晓燕、翟妙婷、翟趣亭: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翟根心、翟晓燕、翟妙婷、翟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吕海军、石磊、路永永: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海军、石磊、路永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李明、郭二仙、周海军: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郭二仙、周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石小达、石霞: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小达、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霍鹏飞、杨金梅、丁俊强、赵志亮: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鹏飞、杨金梅、丁俊强、赵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王焕之、赵二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焕之、赵二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付秀文:

本院受理原告霍东亮诉被告付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内0502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霍东亮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983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武月恒: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2022)内010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计平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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