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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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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焕与被告石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志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明焕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石志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明焕借款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和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志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杨建华: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品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227280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017605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07207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57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2单元6层西户房屋,评估价格为110565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39804.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94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tp://sf.taobao. 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图那木拉、李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郭开明、相秀桃金们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庆生、李燕燕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2年6月29日欠利息为58237.3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58237.32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被告李永平、刘彩霞、郭茂盛、图那木拉、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八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邢挨梅、索艮录、索平刚、李兴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挨梅、索艮录、索平刚、李兴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挨梅、索艮录偿还金融借款本金24689.26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3月25日,逾期利息为40582.5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5271.78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索平刚、李兴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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