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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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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忠(曾用名刘忠)诉被告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建忠借款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李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刘志强、陈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朱贵峰诉被告刘志强、陈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志强、陈桂珍偿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思征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思征斗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454.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3.22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8854.54元,由原告思征斗负担928.6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思庆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思庆斗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1854.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5.72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3737.09元,由原告思庆斗负担1258.6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思毅斗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思毅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45.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22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1063.64元,由原告思毅斗负担597.5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顾金海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顾金海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2399.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9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4636元,由原告顾金海负担1434.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陈景、白雪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陈景,白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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