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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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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诉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7800万元以及自201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起诉日2022年5月10日为134859168元),共计312859168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六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x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被告一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告六温贵军向原告支付465859.16元;4、判令被告七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x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被告一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告七赵候仁向原告支付127737.49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承担。)及反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认购房屋价款1.33亿元;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万元,合同总借款3亿元的20%;4、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47331375元(以人民币1.33亿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5、反诉上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登记;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5.3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杜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杜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7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樊凯、李欢:

本院受理原告焦楷伦诉被告樊凯、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焦楷伦借款本金9000元;及以9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樊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焦楷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樊凯、李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交纳账号:053891010400140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土默特左旗杨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李保跃申请复议一案中,李保跃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33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高连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长顺与被告高连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连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朱长顺代偿款28280元;二、驳回原告朱长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朱长顺负担74元,由被告高连福负担50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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