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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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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章建:

本院受理原告段永忠诉被告罗素珍、尹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108782元(计息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19日,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2087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王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88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盛园:

本院受理原告游晓丽诉被告盛昊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7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胡宗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胡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宗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792.27元,利息14890.29元,应收费用4444.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宗江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应收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雷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雷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建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295.26元,利息2953.86元,应收费用873.1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雷建军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应收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薛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薛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强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53元,利息9101.05元,应收费用3756.6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薛强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应收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高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高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占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837.89元,利息5567.46元,应收费用1709.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高占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李浩源(曾用名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浩源(曾用名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浩源(曾用名李飞)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冯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耀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2021年3月22日至2022年5月22日的借款利息1796.7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15.4%计算)以上诉讼金额合计:11796.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燕诉被告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9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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