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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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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芳、梁桂莲、张铁军:

我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张铁军、梁桂莲、王海生、邢俊梅、乔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2民初2277号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乔红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藤名苑小区景苑7号楼4层2单元404-5的房屋以及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梁桂莲、张铁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1至3层105。一、被执行人乔红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藤名苑小区景苑7号楼4层2单元404-5的房屋评估价为2094267.33元,一拍降价幅度为15%,一拍起拍价为1780127.2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7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20%,二拍起拍价为1424101.7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40000元。二、梁桂莲、张铁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呼哈路十字路口新城区发达石料加工厂综合服务楼1号1至3层105的房屋评估价为4496001.5元,一拍降价幅度为20%,一拍起拍价为3596807.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35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20%,二拍起拍价为2877440.9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2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翟庭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4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王梓强:

本院受理原告沈艳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48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艳飞借款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梓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郭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斌与被告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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