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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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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连红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33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07月0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5月30日

■车辆灭失声明

我公司以下车辆因多年未检,已自然灭失,行驶证、车牌等丢失,登报声明全部作废。

自然灭失车辆(货运)车牌号码:

挂车:

蒙JM599

自然灭失车辆(危货)车牌号码:

主车:

蒙JF6972、蒙JF6725、蒙J69276、蒙J69523、蒙J69571、蒙J69638、蒙JF7437、蒙JF8505

乌兰察布市骏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30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锐腾(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60万元)2023年5月9日和内蒙古林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2023年5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两公司将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合并后锐腾(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续,内蒙古林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望锐腾(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林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各公司提出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要求。

锐腾(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林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0日

■更正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B3版刊登的被告为“郭润、李根、刘白娥、李根虎、杨巧凤”公告中,其中“李根”更正为“李银”。被告为“王海军、王海霞、李成霞、王杰、乔玉霞、贺俊梅、王飞”公告中,其中“王海霞”更正为“王海震”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30日

■债权转让主体更正声明

本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5版刊登的有关杨建忠等7笔债权转让和郭燕一笔债权转让两个公告中,转让主体误刊登为深圳市隆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为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登报声明上述两公告作废,有关上述债权转让的内容以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声明

内蒙古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隆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贾贵忠、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7日,曾宪忠(身份证号码:1502031959****2112)与贾贵忠、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苑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于同日通过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贾贵忠未履行还款义务,蒙苑公司、北方公司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曾宪忠于2013年6月依据(2012)呼蒙正证执字第166号执行公证书,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新执字448号。

2015年4月13日,曾宪忠与周润泽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上述合法债权及与之有关的所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周润泽。

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周润泽已合法取代曾宪忠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并获得上述执行证书及执行案件对应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并有权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人:周润泽、曾宪忠

2023年5月30日

■遗失声明

范蕤(身份证号:150102200207051110)将户口迁移证遗失,证号:10554365,出具时间:2021年9月2日,特此声明。

吴志辉遗失公职律师证,证号:11525202160403533,特此声明。

赛罕区额尔敦牛羊肉经销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5MA0NKB3C4H)将公章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杜瑞红将内蒙古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内蒙古有色局原址改造工程中区1号楼6层608房屋产权费(退还平米差)收据遗失,开具日期:2010年5月11日,金额:3198元,收据号:0017340,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T957挂车辆营运证遗失,营运证号:150106002411,声明作废。

内蒙古寰球弘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MA0Q8P8T0T)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魏萃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E-1224栋公寓排号金遗失,收据号:0710840,金额:1000元,声明作废。

魏萃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E-1224栋公寓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939084,金额:29561元,收据号:0285661,金额:330000元,收据号:0136054,金额:33000元,声明作废。

尉吉云、魏萃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E-1224公寓定金遗失,收据号:0339344,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

魏萃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E-1224公寓按揭贷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812519,金额:230000元,声明作废。

魏萃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购E-1224公寓契税、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730216,金额:7238元,声明作废。

萨克亚、金楠丁遗失绿地新都会二期C16-1-1002房款收据1份,金额189035元,特此声明。

单志军遗失绿地之窗二期B4-1-301房款收据,金额293261元,声明遗失,特此声明。

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万和中央广场商业1段-106号房屋,不动产证明号:(2019)察哈尔右翼前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962号,面积:224.94㎡,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已拍卖给吕飞飞,将原始张建山网签合同作废。

2023年5月3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朱晓峰、王艳:

2008年3月3日,你夫妻二人向我借款贰拾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2008年4月25日,你夫妻二人向我借款伍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2009年10月25日,你夫妻二人向我借款伍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我现在将该债权共计300000元(叁拾万元)本金、相应的利息及抵押权等权利转让给第三人高广泽(身份证号:152701199011190912),望你二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向高广泽偿还该笔债务。本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

债权人:孙丽2023年5月30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张鹏同志(身份证号152632199511291217),因您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据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决定于2023年5月4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经多次电话及EMS快递与你联系未果,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乌盟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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