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2时许,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幸福中队民警在路北营子通往保安村路段,依法对一辆农用四轮车进行例行检查。在民警询问时,驾驶人张某神色慌张,身上还有淡淡的酒气飘出。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张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达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民警在进一步核对驾驶人张某的信息时发现,张某持有的是C1型驾驶证,而驾驶农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需要农机证件,张某的行为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张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张某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申丹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