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14时25分,黄某某驾驶共享单车沿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沙井府交叉路口南侧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黄某某倒地擦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到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冯某车速不快,在与黄某某发生碰撞后立即停了下来。之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调取了冯某的行车记录仪,随后根据影像询问黄某某:“为何随意变道,肆意穿插?”黄某某回答:“与同学约好了去打篮球,有点着急,我以为后面没车就变道了。”
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某变道时未提前观察后方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在驾驶过程中,也存在注意力分散、反应不及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非机动车在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勿逆行、勿随意变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燕霞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