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土右旗大队接到报警称,振华大街某银行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民警到达现场后,眼前的一幕让人心头一紧,一辆电动自行车斜歪在路边,车身满是划痕,旁边是一辆汽车,前侧也有些受损,民警立刻展开调查。
原来,外卖员王某正急着送外卖,他骑着电动车在振华大街上飞驰,一心只想着赶路,却忽略了周围复杂的路况。
当他行驶到某银行门前,准备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意外发生了,冀某驾驶的汽车正巧行驶至此。王某只顾着低头赶路,完全没有仔细观察路况,电动车与汽车前侧“砰”地一声撞在了一起。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都受到了损坏,所幸的是受伤人员伤势轻微。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而王某在着急赶单的情况下,完全忽略了这些基本的交通规则,最终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因此,王某负全部责任,冀某无责任。
(张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