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贪图价格便宜,收购来路不明的东西,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收购赃物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4年4月30日,李某某等人将盗窃的30多条香烟低价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在怀疑其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先后两次予以收购,而后以正常市场价售出。案发后,王某某对自己收购赃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为自己一时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后悔不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俗称的“收赃”,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妨害刑事追诉活动,对案件查办造成困难,无形中助长了违法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购买和收购物品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
(卓芝柱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