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青山区大队接到报警:钢铁大街北侧公交车道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眼前的景象让所有人倒吸了一口凉气:两辆事故轿车车头完全变形,车窗玻璃散落一地,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汽油味和焦糊味。
据现场目击者回忆,事发时,杨某驾驶着一辆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北侧公交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色已晚,路口车流量很大,行驶至钢铁大街与民族东路交叉口处时,杨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并且违反了信号灯通行。此时,由王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正好驶来,两车在路口发生了猛烈碰撞。巨大的冲击力使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滑行了数十米,在路面上划出一道长长的痕迹,轮胎与地面摩擦发出刺耳的声音,让目击者心惊胆战。
经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规定。据此,青山区交管大队认定当事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马小琴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