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屡屡发生,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法分子往往会搜集、购买大量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90后”小伙李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最终却受到处罚。
2020年5月,李某通过QQ群看到一篇招工信息,昵称为“太阳之子”的人在招工信息中称:前往呼和浩特市某工地工作,可以日结工资200元,且支付吃住行等费用。看到这则招工信息,李某为之心动,并于5月19日按照“太阳之子”的指示,到达呼和浩特市与两名陌生男子会面。随后,两名男子乘车将李某带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银行门口。李某在明知自己无权使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况下,接受陌生男子提供的茹某身份证,并冒用茹某身份,通过陌生男子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欺骗银行工作人员,成功办理了一张户名为茹某的借记卡,并将该银行卡交予陌生男子。这一过程中,李某非法获利2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案涉的借记卡属于“信用卡”吗?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公众要妥善保管银行卡,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个人信用卡管理
不要随意申请信用卡,对长期不用的、已经过期作废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要随意丢弃。
2.守好个人证件和金融账户
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注意保护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自觉遵守信用卡管理规定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4.增强守法意识
要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将银行卡出售、租借给他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马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