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包聪颖通讯员孟颖)近日,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在开鲁县麦新路北段第一中学附近开展勤务工作时,拦截了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黑色小型轿车。执勤民警对驾驶人温某进行交通管控工作宣传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经询问,温某承认自己喝了酒,但表示:“我自己测过了,不超标。”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温某用其网购的“酒精检测仪”进行了自检,看到吹出来的数值是19mg/ 100ml,便放心地驾车上路了,没想到中途被民警查获。对于温某“自检”的行为,民警哭笑不得,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时,执勤民警调查得知,温某早在2020年4月就因饮酒驾驶被交管部门处理过。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告知其即便喝了少量的酒,驾车上路行驶也会增加风险,驾驶机动车就要做到滴酒不沾。同时,民警表示,网购的酒精检测仪可能存在不合规的现象,其“自检”结果不能作为依据。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驾驶人温某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给予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