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包聪颖通讯员申丹贾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口号,更是安全出行的底线。近日,通辽市库伦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在三家子村对一辆轻型营运货车依法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吕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医疗机构抽取血液检测,结果也是99mg/100ml,吕某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货运车辆。
据驾驶人吕某称,当日中午,他和几个朋友喝了点酒,以为下午不会有交警查酒驾,便心存侥幸大胆驾驶货车上路了,不曾想还是被交警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目前,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交警提示:驾驶人手握的不仅是方向盘,更关系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驾驶任何车辆,都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