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小王(化名)长期盗窃成瘾,自2004年起因盗窃行为入狱8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1月18日,小王从根河市乘坐出租车前往额尔古纳市,下车步行至一小区超市,在发现超市没有亮灯的情况下,小王在附近工地上找到一根钢筋,使用钢筋破坏超市门上的监控和U形锁,进入超市内盗取香烟、手表等物品,之后乘坐出租车返回根河市。经鉴定,小王所盗物品价值58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以案释法: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1.盗窃数额较大: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盗窃数额巨大: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万至十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赵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