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彭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彭花(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王明昊于2025年7月1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彭花于2020年12月31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彭花将其名下的房产壹套(位于青山区口岸花苑-23-42,建筑面积:114.9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包房权证青字第448358号)在其死亡后留给王明昊个人所有。现彭花已于2025年6月18日死亡,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彭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彭花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王明昊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25年7月8日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王某某:
王某某(男,身份证号:
150123********0211)2025年6月19日,我公司向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支付补偿金形式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但您拒收。现我公司通过登报方式再次向您告知:
1、我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30日解除。
2、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你个人的任何行为均与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7月8日
■公告
内蒙古壹生壹宅装修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迟凤财、孙强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待遇争议案件(鄂劳人仲字〔2025〕151号和鄂劳人仲字〔2025〕152号),因你单位拒不配合领取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再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鄂劳人仲字〔2025〕151号决定书和鄂劳人仲字〔2025〕152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依法变更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下午15时和16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室)原公告仅涉及开庭时间的事项予以作废,已本公告为准,其余未涉及事项以原公告为准。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贾思桐,联系电话:0477-8587660)。
鄂尔多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7月8日
■遗失声明
乌兰察布市联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061621708K)公章丢失,法定代表人:刘佃峰,声明作废。
张健遗失与呼和浩特市海巍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城区万通路与南店街以南交汇处中海学仕里一期项目认筹金收据原件1张,认筹金收据编号:HWXSL01258,金额共计2万元,日期:2025年7月4日;声明作废。
内蒙古沄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R9X89Q)财务专用章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浩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MA0N66K202)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陈书洋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母亲姓名:魏存秀,父亲姓名:陈小勇,医疗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编号:O150154602,声明作废。
吕照勇遗失士兵证,证件号码:20210047384,特此声明。
由内蒙古庆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水岸华庭小区业主杨秀清购房收据5张全部丢失,声明作废。
朱林丢失武警警官证,警官证号:武字第1392787,特此声明。
本人李金鹏(身份证号15210219960421061X)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3号楼1单元2103号房购房发票丢失,(发票号码:01650902、01650903,发票金额:990000、605017)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核准号:L1910000823701, 账 号 :50130188000169807,声明作废。
内蒙古屋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0Q3N6X8C)遗失公章、财务章、徐志文的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内蒙古荣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Q7AJ583)开户密码纸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满都拉支行,账户号码: 0602000309200046603,声明作废。
2025年7月8日
■公告
吴子文: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卫医罚【2025】16号;被处罚人:吴子文;男;汉;身份证号:152624197201103912;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照片及全过程执法记录为证。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00)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中国银行玉泉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玉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监督站)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小区北门,电话:0471-5977805;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7月8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海南岳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崔宇签订了合同编号2025-YHZQZR01的《债权转让合同》,海南岳海投资有限公司将对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郁岭、杜托娅、特木尔、郁夏苑、郁家俊、赵舒静、王占成、王凯祺的(民事调解书(2015)伊民初字第2027号,执行案号为(2016)内0627执574号)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崔宇,由崔宇持有。
海南岳海投资有限公司现公告通知与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此笔债权直接向崔宇履行。
海南岳海投资有限公司
崔宇
2025年7月8日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送达公告
通科农牧(屠宰)送告〔2025〕1号
汤清君: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对你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科农牧(屠宰)执催(2025)1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科农牧(屠宰)执催(2025)1号】,内容为: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科农牧(屠宰)罚(2024)4号】确定的下列义务:1、罚款三十九万壹仟伍佰元整(¥3915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罚款三十九万壹仟伍佰元整(¥391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曲绍华
联系电话:0475-6390115
联系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顺路338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牧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