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建设研究内蒙古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何向购房者收取1.5万元“更名费”业主群变“吃瓜”群邻里矛盾何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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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7-11

业主群变“吃瓜”群邻里矛盾何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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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在业主群发表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宣泄情绪可能让自己站上被告席。

蒋某与康某系某小区业主,因邻里间的琐事致使两家产生矛盾纠纷。2023年,蒋某在400人左右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以康某所住房号为指代,发布了多条污蔑、侮辱性言论。随后,康某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蒋某诉至康巴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蒋某多次在社交群中针对康某发表侮辱性言论,容易诱使社交群内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对原告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案涉微信群中成员达400余人,影响较大,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虽然蒋某在案涉社交群中发送的信息内容仅提到房号,未指出原告姓名,但房号具有一定的特指性,原告康某为该房屋实际居住人,属于指向原告的明确信息。故被告蒋某发表的案涉言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蒋某在案涉微信群中发表向原告康某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邻里关系需要建立在互相尊重基础上,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持必要的冷静克制及必要限度的容忍,利用好邻里交流平台,共同构建和谐、美丽、文明的邻里关系,共享共建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

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用户在此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对原告进行侮辱,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不可肆意妄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传播力度大、公共影响较广的网络空间,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依法规范言行举止,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赵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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