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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5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06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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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区人社监罚字(2025)0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乌区人社监强制催[2025]001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行政处罚款200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肆万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夏海潮 联系电话:0473-3016388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永昌佳苑四区西门向南50米

特此公告

乌海市乌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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