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结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该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是山西省五台山某寺的比丘尼,于2021年2月在寺内圆寂,身后名下留有一套房产。申请人党某称,张某曾在2016年9月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交由他照看,去世后赠与党某。张某去世后,由于找不到其继承人,党某无法办理继承事项,于是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张某遗产的管理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张某户籍地未查询到其亲属,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党某指定张某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党某请求某区民政局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并非该案审查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其另案主张。
法官提示:
在处理遗产相关事宜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规则。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么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若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当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
其次,妥善处理遗嘱。遗嘱的订立和公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对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认。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办理遗产继承相关手续时,需明确不同事项的法律适用和处理范围。如本案中,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涉及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与指定遗产管理人属于不同的审查范围,应分别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郝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