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中,被告人韩某某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根本无能力为他人办理公租房的情况下,谎称其“有门路”,并以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好处费、打点费、帮忙缴纳房租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得手后,韩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等。自2021年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已对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等10余人实施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示:
公租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办理流程公开透明,申请、审核、配租等事项有着严格的程序,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因此,申请公租房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轻信个人有所谓的“内部渠道”“内部关系”等各种虚假信息,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 (孙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