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廉洁教育深化路径与实践探索为了600元“小利”竟成犯罪帮凶警惕“帮信罪”陷阱远离赌博恶习莫为幸福生活添“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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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29

为了600元“小利”竟成犯罪帮凶警惕“帮信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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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周某因出借银行卡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此案再次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2023年,被告人周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能帮其办理贷款的微信好友。在对方要求下,周某于2023年11月以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通了某银行对公账户。尽管周某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非法获利,仍不顾法律后果,将该银行账户及U盾等支付工具邮寄给他人使用。

2024年1月8日至1月12日期间,周某此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1168979元,其中包含张某、王某、李某3名被害人因电信诈骗转入的资金人民币74万元,而周某仅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2024年4月12日,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日,他退赔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0元,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周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现高发态势。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借、出租给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现身边有类似可疑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武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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