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某驾驶黑色摩托车通过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文贡街与宝格都路的十字路口时,无视红灯信号亮起,既未减速,也没有避让其他车辆,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娜某某当场摔倒在地,造成其右侧肋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镶黄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迅速出警。经询问,白某表示,其行驶到该路口时,摩托车突然出现刹车失灵的情况,其在情急之下没有及时察觉到红灯亮起,也未留意到右侧道路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直到两车相撞,才反应过来。
后经调查,镶黄旗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事人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十字路口车流来往情况复杂,红灯亮起是生命安全的“警戒线”,一秒钟的抢行就可能引发追尾、碰撞等事故。遵守交通信号灯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驾驶人应谨记:文明行车才能平安到家。
(阿拉木莎萨仁满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