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继承发生时,这笔款项是否能从遗产中扣除,再进行遗产分割?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小甲,另有张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小乙,丙与丁系张某的父母。2023年1月,张某因患胃癌去世,未留下遗嘱。遗产分割过程中,李某与小甲提出,李某在张某患病期间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5万余元,且对外借款30.4万元用于张某的医疗及家庭必要开支,该部分费用应从遗产中优先扣除。这一提议遭到小乙、丙和丁的拒绝。后小乙等三人将李某和小甲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生病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范围,与继承事项无关。同时,由于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为张某看病对外借款的情况,因此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考虑到李某作为配偶,在张某生病期间尽心照顾,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且自身患病,酌情认定其继承份额为30%,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比例。
以案释法:
在遗产继承中,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因此,继承人在主张多分遗产时,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获得较多份额,否则应遵循平等继承原则。本案中,李某因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获得较多份额,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乌日古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