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1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道路上阿某的牛相撞,导致牛死亡,张某的车辆及路边网围栏也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就事故赔偿金额与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阿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阿某认为,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始终保持警惕、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故应负全责。被告张某则辩称,牛出现在道路上,超出了其正常预见范围,阿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始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承办法官随后组织了开庭审理。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非封闭道路驾驶车辆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未能及时避让牛只,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阿某作为牛只饲养人,未尽到妥善管理职责,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密切注意路况,预防突发情况。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亦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进入道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应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维护自身与他人合法权益。
(阿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