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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15

分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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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顺意和能源有限公司、高永飞: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能新洁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晶亘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顺意和能源有限公司、高永飞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鄂仲字0388号)],现依法向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顺意和能源有限公司、高永飞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2025年11月14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2025年11月29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25日上午(2025年12月24日)8时40分在本会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北道品牌策略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于2025年9月8日受理的杨丽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670号),于9月15日电话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武勇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本委派人去你单位工商登记的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金花园综合楼1号楼3单元703”上门送达,但你单位已不在该场所经营,无人办公,不宜采取留置及张贴的方式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赛罕区政府院内西楼赛罕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110室(共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丹丹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浦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托劳人仲案字【2025】115号)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彭星宇,电话0471-8564123

托克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遗失声明

马语泽《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性别:女,于2008年4月20日10时12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马平,母亲:季学玲,出生证明编号:H150124523,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缨优贝幼儿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遗失,代码:52150102MJY1899408,特此声明。

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淼鑫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2MA0PDTAN1X)的财务章丢失,声明作废。

常永强将由呼和浩特市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万锦揽月车位定金收据遗失。日期:2025年5月1日,收据号:6462489,金额:10000元,声明作废。

宋宏超将身份证、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遗失,身份证号:152201197412301015,特此声明。

本人段琪(身份证号:150202199307223629)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6-2-1201号房收据丢失(编号079122,金额130042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武文亮(身份证号:150121197108155832)遗失:新城区北二环棚户区回购(裕仑小区4号楼1单元12楼西户)协议书原件一份;回购房款结清证明一份;交款收据一份,声明作废。

2025年10月15日

■公告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道207线科尔沁左翼中旗至康平公路大林至康平(蒙辽界)段公路土建工程第DKTJ-4标段项目已完工,请相关债权债务人到王猛处办理债权债务清偿手续,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联系人:王猛

联系电话:13327115374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811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公告

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第一分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人防门采购安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5)包仲字第018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3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4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666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5年10月15日

■劳动仲裁公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湘玉与金塔县海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皓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商劳人仲案字〔2025〕15号裁决书。经审理裁决结果为:驳回申请人李湘玉要求确,与被申请人金塔县海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从2024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商都县城乡居民服务中心30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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