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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0-28

一场土地纠纷背后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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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将一面写有“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的锦旗,送到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上官地人民法庭,并激动地说:“要是没有法院帮我们理清纠纷,40多亩土地不知道要荒到什么时候呢!”

原来,2021年至2022年间,该合作社与某村21户村民先后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共流转土地40多亩,流转期限10年。某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经营后,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了8个日光温室,并出租给案外人经营。然而,自2023年起,该村民委员会未向合作社支付相关费用,且未收取案外人的租金。更让人棘手的是,案涉日光温室在一次火灾受损后,其中5个温室已于2024年4月27日恢复为平地,但无人使用;另外3个温室或棚膜破损、或设施不完备、或电路损毁,均处于闲置状态。事后,租赁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合作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与该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租赁合同、返还土地并恢复原貌,同时,要求该村民委员会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租金85764.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官一方面认真梳理卷宗材料、逐一核查关键证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前往案涉土地,实地查看土地现状、大棚受损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案件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中,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确认双方实际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合作社主张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支付租金的合意。同时,考虑到2023年至2024年期间,某村民委员会实际占有控制案涉土地,应当向合作社支付土地占用费。此外,针对土地返还问题,法官结合现场勘验情况,明确村民委员会需拆除现存的3个温室并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返还给合作社。

最终,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终止合作社与该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委托经营关系,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3个温室、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同时支付相应土地占用费。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至此,该起历时两年多的土地纠纷圆满化解。

(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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