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王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章嘉庙村附近时,正准备转弯,不料与对向沿五原街由西向东直行的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自己被撞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全责。民警勘查现场后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若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需从这些设施通过;若没有相关设施或不便使用,需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因未完全履行“安全驾驶”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转弯车辆需礼让直行车辆,骑行车辆过马路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若自身违规,也要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骑车还是开车,都需留意周边环境,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通行。 (张登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