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6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滨河大街建国路路口,对一辆小型面包车进行例行检查。当执勤民警示意驾驶人李某对着快速酒检棒吹气时,李某口中有淡淡的酒气飘出,同时,快速酒检棒红灯亮起。随即,执勤民警对李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驾驶人李某所持驾驶证是C3型驾驶证,却驾驶小型面包车,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李某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交警提示:
酒驾醉驾、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更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切勿心存侥幸驾驶与资质不符的车辆。同时,要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文明出行。 (申丹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