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货车
10月15日12时许,赤峰市巴林左旗雨后初霁,路面湿滑。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林东镇振兴大街由南向北左转时,无视“转弯让直行”的交通规则,未观察直行方向来车,也未做任何停车让行措施,径直切入路口。与此同时,布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沿林东镇振兴大街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该路口。由于布某一直向前行驶没有减速,等到发现小轿车突然占道左转的时候,就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结果,货车在湿滑路面拖出长长的刹车痕迹,而后受惯性影响发生侧滑,失控后狠狠撞向路边的路灯杆,造成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
剧烈撞击下,路灯杆被撞出一道凹痕,整根灯杆剧烈摇晃后,顶部灯头坠落,径直砸在路边汽车销售店门前停放的两辆崭新的待售新车上。从现场情况看,两辆新车车身均出现不同程度破损,路灯杆也已歪斜变形。
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经现场勘查及监控取证,清晰划定事故责任:小轿车驾驶人张某未依法让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布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无法及时规避危险,也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张某与布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王岩张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