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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18

竞业限制须合理公正审理破“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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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讯一名架子鼓老师因离职后的简单举动,被原单位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竞业限制”的纠纷案。

王某曾是A架子鼓培训机构的老师。入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王某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架子鼓、钢琴等乐器培训或销售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同类竞争业务。王某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B架子鼓培训机构的宣传内容,A机构认为其违反了协议,遂一纸诉状诉至康巴什区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所掌握的架子鼓教学技能,属于个人知识和技术积累,并非从单位获取的“商业秘密”。此外,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已经严重影响了王某的就业权和生存权。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A机构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不是限制劳动者运用个人技能谋生的权利。劳动者在职业中形成的个人知识、技能、经验,不属于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必须合理,不应成为束缚劳动者发展的“职业枷锁”。 (刘璐王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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