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到辖区派出所转警,称查获一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驾驶人郑某某当晚邀约好友聚餐,席间同桌友人之间发生口角,饭店老板见状报警后,涉事人员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郑某某因担心朋友,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悄悄尾随警车至派出所附近。派出所民警下车后发现郑某某驾车前来,便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交管大队。交管大队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对此,该大队进一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专业检验,鉴定结果为190mg/100ml,郑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交警提示:
广大驾驶人务必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摒弃侥幸心理,酒后主动选择代驾、出租车、网约车等安全合规的出行方式。交通违法红线不可碰,一旦逾越,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王岩王成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