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11月4日23时许,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丰镇市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一辆小轿车司机称自己在丰镇市高铁桥西十字路口等红灯时遭遇追尾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看起来不太对劲。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发现两车仍停在红绿灯等候区域,前车尾部受损,后车车头变形,驾驶人王某某浑身酒气,言语含糊不清。
经查,当晚王某某与朋友聚餐饮酒,饭局结束后,朋友提出让其驾车送自己回家。明知酒后驾车违法,王某某却因“抹不开面子”,不顾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事实,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当晚,王某某驾车行至丰镇市大西街与新五号路交叉路口,因扭头与朋友交谈分神,未及时发现前方停车等候的车辆,引发追尾碰撞。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王某某酒精含量高达284mg/ 100ml,远超醉驾标准;血检结果为270.05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前车驾驶人无责任。对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王某某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9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2950元的处罚。同时,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何华林乔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