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伊旗交管大队对达到报废标准的1辆车(车辆详单附后)进行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三个月内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该机动车强制报废。
公告期从2025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
附件:强制报废车辆明细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