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酿事故自食其果警世人强光致盲撞行人驾驶人承担全责男子一怒之下酒驾 驶出不远就被查获无证练车看似“勤奋”驾照未领罚单先到篡改车牌图方便  交警识破“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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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2-04

无证醉驾酿事故自食其果警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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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丰镇市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报警人是一名小轿车司机,该司机称在丰镇市高铁桥西十字路口等待红灯时,被后方车辆追尾,肇事车辆驾驶人的状态似乎不太对劲。

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后,发现两辆涉事车仍停在红绿灯等候区域。经查看,前车尾部有明显受损痕迹,后车车头则呈现变形状态。涉事驾驶人王某某浑身散发着酒气,且言语表达含糊不清。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当晚,王某某下班后与朋友聚餐饮酒,饭局结束后,朋友提出让王某某驾车送自己回家。尽管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但碍于情面,他不顾自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事实,仍选择冒险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

23时04分,王某某驾驶车辆行至丰镇市大西街与新五号路交叉路口时,因扭头与车内朋友交谈导致分神,未及时发现前方停车等候的车辆,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导致了此次追尾事故的发生。

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高达284mg/ 100ml,远超醉驾标准。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了血检检测,结果为270.0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追尾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此,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驾驶人郑某某无责任。

针对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王某某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9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950元的处罚。同时,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交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无证驾驶漠视生命,如同“马路裸奔”;朋友相聚应相互劝阻违法驾驶,不要为了义气忘了安全。

(何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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