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凉城县大队接到“110”指令:S208线某烟酒副食超市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接警后,民警火速驱车赶往现场,到达后发现,伤者王某倒卧在路面,肇事车辆停放在旁。为防范二次事故发生,民警一边快速查看王某伤情并安抚其情绪,一边竖立警示标志划定安全区域,并疏导过往车辆,避免交通拥堵。
经民警询问,驾驶人杜某称,当时他沿S208线由南向北行驶,一束强光突然直射挡风玻璃,导致他瞬间看不清前方路况,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人王某,直至发生碰撞才察觉出事。随后,民警调取现场监控画面,完整还原了事发瞬间,证实了杜某的陈述。
随后,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杜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强光照射易引发驾驶人“瞬盲”(视觉短暂丧失),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日间强光防御要规范使用遮阳板,佩戴防眩目太阳镜(优先选择偏光镜,避免镜片颜色过深影响观察),拒绝用手遮挡视线等危险行为;公路上遇到强光直射时,要提前减速慢行,与前车保持至少2倍安全车距,预留充足反应时间。广大驾驶人需牢记强光面前不侥幸,安全驾驶不松懈,驾车出行务必时刻保持警惕,守护好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李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