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前教育快速发展,近年来,幼儿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关乎教师个体权益,更涉及教育行业用工规范与社会稳定。日前,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了3起因幼儿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3名教师被所在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后,先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又分别向鄂温克旗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后意识到,该3起案件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寒暑假及疫情期间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加班费及应签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典型劳动争议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及普法意义。经审理,法庭确认了幼儿园与教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向3名教师支付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疫情防控期间停工的生活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对教师主张的加班费及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1.未签订书面合同≠自动获得双倍工资,时效与证据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设定了“未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条款,但实践中,并非所有未签合同情形均能获赔。
2.寒暑假不是“无薪假”,依法应
支付其基本工资。部分民办幼儿园误以为寒暑假无需支付教师工资,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带薪寒暑假。即使幼儿园放假,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且非因教师个人原因停工,用人单位应支付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疫情防控期间停工亦同理,属“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应当按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
3.解除合同,程序正当是底线。
三起案件中,幼儿园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虽管理方式有待优化,但未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二倍赔偿金。但若解除无事实依据,制度未公示或程序缺失(如未通知工会),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4.加班费主张需“谁主张,谁举
证”。教师主张长期加班,应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或工资明细等证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教师日常注意保存工作记录、排班表、微信工作群信息等电子证据。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尊重用人单位管理权”并重,既防止过度保护,也杜绝权力滥用。
此外,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对于幼儿园来说,必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寒暑假、疫情期间等特殊时期工资支付义务不可免除,应依法保障教师基本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违法风险;要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奖惩制度,并保留书面记录,防范法律风险。
对于教师来说,要增强法治意识,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权利时,应注重证据收集与时效把握;遇劳动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理性维权。
对于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推动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劳动法律培训,提升园长与教师的法治素养;推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预防与调解机制,从源头化解矛盾。
(周德顺杜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