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判。被告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交通事故,致原告网约车停运,法院审理后明确了侵权人赔偿责任及保险赔付边界。
2024年11月14日,被告冯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在呼市回民区新华西街与原告田某(化名)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冯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
受损车辆由田某的丈夫于某作为网约车运营,事故发生后,该车于当日送修,因等待配件,累计耗时22天。之后,保险公司将车辆维修费赔付给了田某,但未赔偿停运损失。随即,田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停运损失8360元(22天×380元/天)。
庭审中,冯某主张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称该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经核查,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保险条款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投保人已签字确认。
经回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冯某负全部责任,应对田某合理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停运损失,结合维修证明,实际维修天数为5天、等待配件17天,合理停运期间认定为13.5天;日损失参照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36.19元计算,支持停运损失费4538.57元,田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回民区法院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田某赔付停运损失费4538.57元,并驳回了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为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纠纷,保障驾驶人、车主及保险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特提示如下:
一、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持安全车距、规范驾驶,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二、营运车辆车主及驾驶人需强化证据意识,日常应留存运营记录、收入凭证等材料,事故后及时固定维修时长证明、维修清单等关键证据,以便主张停运损失时充分举证;
三、投保人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交强险、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尤其是间接损失的免责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理赔争议。
(吴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