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电动自行车与小汽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仅受伤,还要承担事故全责,赔偿对方车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近日,郭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红砂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柏宝庄街与红砂坝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柏宝庄街由东向西左转弯贾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丰镇市大队民警调查发现,郭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柏宝庄街与红沙坝路交叉口处时,未观察路口红灯,与一辆正常直行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郭某某摔倒,两车受损。所幸对方车速较慢,且郭某某规范佩戴头盔,仅造成郭某某胳膊轻微受伤,未发生头部着地等更严重后果。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无责任。
交警提示:
骑行电动自行车莫越安全“红线”,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既损害了正常行驶车辆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行车秩序。请大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筑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何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