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明确了一个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3年2月,某劳务公司承包鄂尔多斯市蒙苏工业园区一项新能源工程项目。2023年2月17日,甲某入职该公司,参加培训后上岗。第二日上午10时,甲某在工地施工时,被脱落的消防水管砸伤右腿,造成骨折。
事故发生后,甲某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审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甲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劳务公司却不认可,称“双方没签订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康巴什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甲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均表明,其接受劳务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且其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上述情形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同时,甲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因此,法院认为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甲某的工伤保险权益。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依赖于一纸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安排工作任务、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即构成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从属等实质要素综合判断,一旦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