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车辆被非法解除登记后“出售”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算工伤吗?植物新品种不是“法外之地”拖欠租金起纠纷  法官调解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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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21

植物新品种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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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通讯员韩冰)日前,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会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观摩活动,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种苗总站、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种子协会、蒙草集团等单位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共计70余人现场旁听。

原告嫩江市某种子公司通过权利人许可,获得6个小麦新品种独家经营权。5家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以“龙麦35”“龙麦60”等品种名称对外销售种子,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许可合同、购买凭证等证据,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庭审中,法官精准锁定“独占许可权利边界”与“侵权事实认定”两大核心。举证、质证、辩论环环相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明确品种权被许可人可单独提起诉讼,侵权种子可通过田间观测检测方法和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认定。

承办法官指出,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名称销售种子,即便种子来源合法,也可能构成侵权。本次庭审不仅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更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植物新品种不是“法外之地”,创新成果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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