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车辆被非法解除登记后“出售”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算工伤吗?植物新品种不是“法外之地”拖欠租金起纠纷  法官调解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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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1-21

拖欠租金起纠纷 法官调解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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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物资租赁关系中,按时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基本义务。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拖欠建筑物资租金引发的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企业签订了《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用于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截至诉讼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785251.0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诉至准格尔旗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合计885251.08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对租金金额无异议,但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主张用违约金弥补资金占用的损失,被告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为实质化解矛盾,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引导被告正视履约责任,积极协商解决方案。经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3期支付租赁费796523.08元。

以案释法:

本案是建筑行业常见的物资租赁合同纠纷,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出租方及时交付合格物资,承租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从源头减少纠纷;若遇履约困难,应及时沟通协商,切勿消极拖延,以免因小失大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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