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乐 通讯员 王惠韬)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因资金周转问题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但很多人碍于情面不打借条、不留凭证,只靠口头约定和聊天记录维系借贷关系,殊不知,这会为后续维权埋下隐患。近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无法举证合法借贷关系,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其诉求。
该案中,被告马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郝某累计借款3万元。还款日届满后,郝某向马某某多次催促还款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郝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支付借款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但聊天内容未反映出借款性质及借款数额,且原告未提供借条或转账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中,原告既没有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也未提交其向被告交付借款的相关凭证,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关系不是“口头说说”就能成立的,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须同时拿出两个关键证据:一是能证明“对方找你借钱了”的借贷合意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的聊天记录);二是能证明“你把钱给对方了”的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交付收条)。这两项法定要件缺一不可。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案中,原告缺乏借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最终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人情归人情,账目要分明。很多时候,一张薄薄的借条,不是疏远,而是对彼此情谊的最好守护;一份清晰的转账记录,不是计较,而是对自己财产的最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