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李某雇佣胡某从事稻草秆捆扎工作,胡某在更换捆草机配件时不幸致眼部受伤,并多次住院治疗。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李某诉至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
开庭前,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被告李某表示其已向原告胡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原被告双方均具有调解意向,但就赔偿金额及款项给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以及被告已付医疗费用的金额进行了逐一核算认定,随后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双方理性认识责任划分。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均表示理解对方目前存在的难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某于年底前给付原告胡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000元,被告李某也表示,将积极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时,雇主和劳务者应根据各自过错情形及损害发生原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作为雇主,应当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具,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监督;而劳务者本身也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