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极易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必然要求。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胡某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2025年10月13日,胡某在呼和浩特市向吸毒人员顾某贩卖海洛因4小包共0.123克,双方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毒品及毒资。经移送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回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没有“微量免责”之说,也不存在“少量不罚”的情形。我国对毒品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刑法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所涉毒品数量虽仅为0.123克,但依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公众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认为少量贩卖毒品不构成犯罪,切记任何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赵璇)